西藏是我国野生冬虫夏草的核心产区,尤以那曲、昌都、山南等高海拔地区(海拔 4000 米以上)的虫草品质最优。但野生虫草生长依赖脆弱的高原草甸生态,且采挖活动涉及资源分配、生态保护等多重问题,因此西藏对冬虫夏草采挖实行严格的 “资格管控 + 规范管理” 模式,并非所有人都能参与采挖。下面将从 “具备采挖资格的人群”“明确禁止的采挖人群”“采挖资格的获取与管理”“采挖中的生态保护要求” 四个维度,详细解答 “西藏什么人能采冬虫夏草” 的问题,同时厘清相关政策边界,避免认知误区。
一、具备采挖资格的核心人群:以本地牧民为主,兼顾政策允许的特殊群体
西藏冬虫夏草采挖资格的核心原则是 “优先保障本地生态守护者权益,限制外来人员无序进入”,因此具备采挖资格的人群主要集中在虫草产区的本地居民,具体可分为两类:
(一)产区本地户籍牧民:核心采挖主体
西藏虫草产区(如那曲安多县、聂荣县,昌都丁青县、类乌齐县)的本地户籍牧民,是最主要的合法采挖人群。这一政策的核心逻辑是:牧民世代生活在高原草甸,既是生态的直接守护者,也依赖虫草资源作为重要经济来源,因此采挖资格优先向他们开放。
具体来说,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地牧民可获得采挖资格:
户籍要求:需为虫草产区乡镇的常住户籍(部分地区要求户籍满 3 年以上,避免 “空挂户籍” 获取采挖资格);
草场承包权:若采挖区域为家庭承包的草场(西藏实行 “草场承包经营责任制”),牧民对自家草场上的虫草拥有优先采挖权,无需额外申请,只需按规定向当地村委会报备;
遵守村规民约:需遵守所在村的采挖约定(如统一采挖时间、划定采挖区域、缴纳草场维护费等),例如那曲部分村落要求牧民在采挖前签订《生态保护承诺书》,承诺不破坏植被、不丢弃垃圾。
这类牧民采挖时需携带 “两证”:本人身份证(证明户籍与身份)、草场承包经营权证(证明草场归属),部分地区还会发放统一的《虫草采挖证》(由乡镇政府统一办理,标注采挖人信息、采挖区域、有效期),作为合法采挖的凭证。
(二)政策允许的特殊群体:少量非牧民的合法采挖者
除本地牧民外,西藏部分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,允许少量符合条件的非牧民群体参与采挖,但需严格审批,主要包括以下两类:
产区本地非牧民户籍居民(如乡镇干部家属、个体工商户):若长期在产区生活(通常要求居住满 5 年以上),且无其他稳定收入来源,可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采挖资格,经村委会公示、乡镇政府审核通过后,获得临时采挖权限(通常仅限在指定的 “公共草场” 采挖,不可进入牧民承包草场);
科研与教学人员:因科学研究(如虫草生长习性研究、生态保护研究)或教学需要,需采集虫草样本的科研机构(如西藏农牧学院、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)人员,可凭单位出具的《科研任务书》《采集许可申请》,向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(虫草资源主管部门)申请《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》,在指定区域、限定数量内采集样本,不可用于商业销售。
这类群体的采挖资格审批极为严格,例如科研人员的采集量通常限制在 “每处采样点不超过 10 根”,且需在采挖后提交《采集报告》,说明采集用途与样本处理方式,严禁变相商业采挖。
二、明确禁止的采挖人群:从生态保护与安全角度划定红线
为保护高原生态、保障采挖安全,西藏明确禁止以下人群参与冬虫夏草采挖,违者将面临行政处罚,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:
(一)外来人员:严禁无序进入产区采挖
西藏对 “外来人员采挖虫草” 实行严格限制,除上述科研人员外,非西藏户籍且非产区常住的外来人员(如四川、青海、甘肃等地的务工人员)一律禁止采挖。这一规定的主要原因是:
外来人员不熟悉高原生态,采挖时易过度破坏植被(如用铁锹深挖、随意丢弃草皮);
外来人员流动性大,难以管理,易引发草场纠纷(如抢占牧民承包草场)、治安问题(如盗窃、斗殴);
大量外来人员涌入会增加产区的生态承载压力(如生活垃圾污染、水源污染)。
为落实这一规定,西藏虫草产区在采挖季会设立 “检查站”(如那曲至安多的公路沿线、昌都至丁青的省道旁),对进入产区的车辆与人员进行核查,无合法采挖凭证的外来人员一律劝返,情节严重的(如伪造采挖证)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(二)特殊生理状态与身份的人群:保障安全与公共利益
未成年人(16 周岁以下):虫草产区采挖环境恶劣(高海拔、低温、紫外线强),且采挖过程需长时间弯腰、行走,未成年人身体难以承受,因此严禁参与采挖;部分地区还规定,16-18 周岁的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陪同下,且仅能从事辅助工作(如整理虫草、搬运工具),不可单独采挖;
老年人(通常规定 60 周岁以上):高原采挖对体力要求高,老年人易出现高原反应(如头晕、心慌、肺水肿),为保障健康安全,多数产区禁止 60 周岁以上老人单独采挖,若身体条件允许,需经乡镇卫生院体检合格、子女签署《安全承诺书》后,方可在指定区域短时间采挖;
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:若因盗窃虫草、破坏草原生态、在采挖季引发治安事件等被处罚过的人员,通常会被列入 “采挖黑名单”,3-5 年内禁止参与采挖;
公职人员(除履行职责外):西藏明确禁止公职人员(如乡镇干部、派出所民警、市场监管人员)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虫草采挖或倒卖采挖资格,若因工作需要进入采挖区域(如维护治安、生态巡查),需携带单位出具的《工作证明》,不可参与采挖活动。
(三)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人员:拒绝 “破坏式采挖者”
若既往采挖中存在 “破坏生态” 行为(如采挖后不回填土坑、随意丢弃草皮、使用违禁工具采挖),经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认定后,将取消后续 1-3 年的采挖资格。例如,那曲某县曾对 20 余名 “采挖后不恢复植被” 的牧民,取消其当年采挖资格,并要求限期恢复草场植被,否则将进一步处罚。
三、西藏虫草采挖资格的获取与管理:严格的审批流程与监管措施
西藏虫草采挖资格并非 “自动获得”,而是需通过严格的审批流程,且全程受政府监管,确保 “合法、有序、生态”,具体流程如下:
(一)资格申请与审批:从村到县的层级审核
个人申请:符合条件的本地牧民需在采挖季前 15-30 天,向所在村委会提交《虫草采挖申请表》,注明本人信息、草场承包权信息、拟采挖区域;非牧民群体(如本地常住居民、科研人员)需向乡镇政府提交申请,附带相关证明材料(如居住证明、科研任务书);
村级公示:村委会对牧民申请进行初审,确认户籍与草场归属后,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7 天,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;
乡镇审核:乡镇政府联合林业、草原、公安等部门,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,重点核查是否存在 “禁采人群”“破坏生态记录”,审核通过后,为牧民发放《虫草采挖证》,为非牧民群体发放《临时采挖许可》;
县级备案:乡镇政府需将本辖区的采挖人员名单、采挖区域划分情况,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局备案,县级部门会随机抽查,确保审批合规。
(二)采挖过程监管:多部门联合执法
采挖季期间,西藏产区会形成 “乡镇政府 + 村委会 + 林业公安 + 环保部门” 的联合监管体系:
区域管控:将采挖区域划分为 “承包草场”(牧民自主采挖)与 “公共草场”(非牧民群体指定采挖),设置围栏与标识,禁止跨区域采挖;
工具管控:严禁使用铁锹、锄头、挖掘机等破坏植被的工具,仅允许使用小铲子、手刨等 “轻工具”,部分地区还会统一发放采挖工具,确保采挖后能及时回填土坑;
数量管控:虽然未对个人采挖量设限,但部分地区会要求牧民每日向村委会报备采挖量,以便掌握资源情况,防止过度采挖;
生态监管:环保部门会定期巡查草场,检查采挖后的植被恢复情况,对未恢复的责令整改,同时清理采挖区域的生活垃圾,避免污染。
(三)违规处理:从劝返到法律追责
对违规采挖行为,西藏实行 “分级处理”:
对无资格的外来人员,一律劝返,没收采挖工具;
对伪造采挖证、跨区域采挖的,没收采挖的虫草,并处以 500-2000 元罚款;
对破坏植被、引发草场纠纷或治安事件的,除罚款外,取消 1-3 年采挖资格,情节严重的(如大面积破坏草原、盗窃他人虫草数额较大),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进行处罚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采挖资格背后的生态逻辑:为何西藏严格限制采挖人群?
西藏对采挖人群的严格管控,本质是平衡 “资源利用” 与 “生态保护” 的关系:
保护脆弱的高原生态:西藏虫草产区的草甸生态极为脆弱,每公顷草场的虫草承载量有限,过度采挖(尤其是外来人员无序采挖)会导致草场退化、水土流失,甚至引发沙化,严格限制人群可减少采挖强度,保护生态平衡;
保障本地牧民利益:虫草是产区牧民的重要经济来源(部分家庭虫草收入占年收入的 60% 以上),限制外来人员可避免 “资源掠夺”,确保收益归本地居民所有,助力乡村振兴;
维护产区社会稳定:外来人员大量涌入易引发草场纠纷、治安问题,严格管控人群可减少矛盾,保障采挖季的社会秩序。
总结:西藏虫草采挖资格的核心是 “合法、本地、生态”
综上,西藏能采冬虫夏草的人群以 “产区本地户籍牧民” 为核心,辅以少量经严格审批的特殊群体(如本地常住非牧民、科研人员),外来人员、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有违法记录者等均被明确禁止。采挖资格的获取需通过 “村 - 乡 - 县” 层级审批,且全程受生态与安全监管,违规采挖将面临严厉处罚。
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本地牧民的合法权益,又保护了脆弱的高原生态,避免了 “竭泽而渔” 的采挖模式。若有前往西藏参与虫草相关活动的需求(如科研、旅游),需提前了解当地政策,切勿擅自进入产区采挖,以免触犯法律;若需购买西藏虫草,应通过正规渠道(如产区合作社直营店、官方电商平台),确保来源合法、生态可持续。